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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2年**月**日生,农民,身份证号5108211962********,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住江油市**镇**村**组**号。2020年2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于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11时许,李某某在江油市大堰镇迎宾路48号附近场镇将被害人曹某某的一辆三轮电瓶车盗走。2020年2月28日,民警前往李某某家中将李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被盗电三轮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835元。

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李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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