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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六检刑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50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聊城市**区**镇**村**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7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丹丹,江苏赵成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分别于2018年10月底、11月9日和12月9日,三次至本区龙池街道**路**号被害人罗某某经营的沙县小吃店,趁罗某某不在场之机,先后从该店内收银台处窃得现金共计人民币400余元。

2018年12月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再次行窃时被被害人发现并报警,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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