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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溧检诉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68********,汉族,文盲,无业,住南京市溧水区********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至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回峰南路好又多超市内,偷走生姜2块、大葱4根、咸鸭蛋4只,总价约8.5元;

2020年6月15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至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回峰南路好又多超市内,偷走咸鸭蛋3只、香葱4根,总价约4.5元;

2020年6月19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至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回峰南路好又多超市内,偷走皮蛋6只、香葱4根,总价约7.5元;

2020年6月24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至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回峰南路好又多超市内,偷走五花肉0.3kg、香葱4根,总价约17.6元。2020年6月25日李某某将0.3kg五花肉归还给被害人蒋某某。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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