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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港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李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112001********,汉族,南通**大学**学院在校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街道******号。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2时许,李某某伙同高某某(14岁)至南通市港闸区**超市、**商店十字路口,窃得被害人严某某放置在此处价值人民币3500元的电瓶车(鬼火三代,粉红色)一辆。

2019年11月29日,李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2020年6月4日,李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在校学生,又具有自首、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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