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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滨检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031951********,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住无锡市梁溪区**苑**号**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24日晚7时许,途径无锡市滨湖区**路**号“**汽修店”门口,趁隙将店主何某某放在该处装有“AutoTuner-Master”内燃气电脑版参数读取设备(价值人民币29322元)的快递包裹窃走。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处查获上述设备,并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12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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