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二部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5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建湖县**街道**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共同居住于苏州市相城区**镇**小区43幢103室。2020年1月1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至上述房屋内,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放置在客厅床上枕头下的现金人民币2300元。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3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于2020年10月19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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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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