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8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乡**村**组,现住河北省**市**县**小区**楼**单元**室。2017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被三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1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被三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三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5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窜至河北省三河市,其准备了手套、口罩、破窗器、自行车、背包等作案工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三河市街面停放的机动车车窗玻璃为手段,在三河市烟草局对面、三河市法院西门道东侧路边、三河市鸿亚园小区东门、三河市一中对面三香路路东侧、三河市法院南门路南侧、三河市法院西侧、三河市香缇蓝湾小区东门南侧、康居小区后街、三河市卫生局东侧等地盗窃13辆机动车的车内钱财,共盗窃现金680余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三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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