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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4194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博山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博山区**街***珠宝店内,盗窃金戒指一枚,经博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金戒指价值2608元。案发后李某某已全部赔偿***珠宝店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主动投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系自首,已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金戒指一枚由公安机关发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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