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清江浦区**村**号楼**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6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
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2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苏某某、董某某在淮安市淮阴区**镇高某某家中趁高某某不备,盗窃高某某支付宝花呗内5000元,并通过二维码套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盗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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