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Z18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镇**村**组**号,暂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镇****鱼庄**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7月27日被变更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等,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得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注册地址位于本市福田区****大厦**)运营的“有**”APP存在系统漏洞,可以利用绑定银行卡信用额度为零的情况下刷卡套现。2018年12月1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镇****鱼庄**楼住处,多次利用“有**”APP系统漏洞进行刷卡套现,盗窃天下支付累计人民币11000元。
2020年6月30日,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在贵州省遵义市**市v小区内抓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
2020年7月1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退还全部赃款人民币11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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