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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37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批准,于2019年11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塑胶厂工作,该塑胶厂和另一家**玩具厂共用同一车间。2019年10月份到11月22日,李某某多次趁在塑胶厂车间工作时,进入玩具厂存放塑胶原料的位置实施盗窃,得手后,李某某将盗窃来的塑料变卖。11月22日,李某某再次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一方已赔偿被害人2000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已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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