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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6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商厦**幢**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本区**路沃尔玛超市二楼护肤品区,趁人不备,秘密将一盒百雀羚清滢弹润面膜、一盒玉兰油紧致面膜、两盒欧莱雅男劲能润肤霜、一盒百雀羚臻皙焕肤乳和一盒百雀羚精纯BB霜的外包装拆掉,取出里面物品放进随身携带的背包内,以躲避结账的方式盗走上述物品。

2019年4月2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再次在本区**路沃尔玛超市以相同方式盗走两盒欧男舒润强肤滋润乳、一盒百平衡润泽爽肤水、一盒百雀羚臻皙亮肤水和两盒玉兰油紧致面膜。

2019年6月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第三次在本区**路沃尔玛超市秘密将一盒云南白药牙膏的外包装拆掉,取出牙膏放进自己的衣服口袋内,以躲避结账的方式盗走牙膏。

涉案物品的鉴定价格合计人民币996.46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退赔人民币997元。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涉案物品包装盒、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表、地点辨认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物品清单、收条、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归案经过、证人饶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左某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地点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刑事搜查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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