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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住建始县业州镇指阳社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行至本县业州镇人民大道与团结路交叉路口“食达好”超市门前,见路边停放的一辆二轮摩托车储物篮里放有一部黑色ViVO X21牌手机,遂心生窃意,乘无人之机将上述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约1065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积极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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