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二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821969********,汉族,高中文化,武汉**有限公司**,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路**号**。因嫖娼,于2019年1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某分别于2020年10月9日、13日、16日,在本市武昌区武汉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首义店,购物结账时以少扫码少付款的方式,盗得该店佳沛阳光金果、新西兰加力果、华夏一面等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66.2元。

李某某于2020年10月1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李某某已对被害超市进行赔偿,并取得超市工作人员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赔、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