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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71********,汉族,初中文化,系鄂州市**厂**。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鄂城区**号**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执行,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行至鄂州市**局门口时,发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牌灰色电动车未拔车钥匙,遂临时起意将该车将及车内人民币500元盗走。经认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33元。

涉案财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全部退赃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于此类情形,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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