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蒸检公诉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041975********,汉族,中技文化,**公司钳工,户籍所在地衡阳市蒸湘区**路**号,现住地衡阳市蒸湘区**路**栋**单元**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1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7日重报;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初,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蒸湘区**宾馆位置使用**共享电单车时临时起意盗窃一台**共享电单车强行骑回自己家楼下,拆除破坏掉GPS。又于两天后蓄意在蒸湘区**路**网吧位置盗窃一台**共享电单车骑回自己家,拆除破坏掉GPS,并利用散步外出之际将两个破坏掉的GPS扔在蒸水南路风光带草丛中,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利用自己所学专业将其中一台电单车改装成不需要APP扫码解锁就可以正常充电使用,并喷涂紫色漆覆盖原来黄色漆伪装,被不起诉人李某某2019年5月2日正在试图改装第二台电单车时被**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
经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衡价认定(2019)A085号认定结论书对被盗的两台**共享电单车认定的市场价格共为3376元。
2019年5月2日13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电话,在衡阳市蒸湘区**路**苑**栋**单元楼下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将偷盗的两辆**共享电单车退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已将偷盗车辆归还给被害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的规定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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