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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022001********,汉族,宜宾市职业技术学校在读学生,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17日被依法释放。

本案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校学生)伙同姚某某(在逃)在宜宾市翠屏区三道拐青皮树街87号小区内,盗窃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价值2544元的白色玉骑铃电瓶车后逃离现场。2020年1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吴某某2300元取得吴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系在校学生,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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