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镇**村人,个体,住**村。于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港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将中国移动公司第三方合作人陈某某放在其墙西大院西侧路边上的19根水泥电线杆偷走,7月20日,经莒南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水泥电线杆价格为6498元。案发后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认罪、悔罪,退赃、退赔,获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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