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51980********,汉族,初中毕业,现住河南省**县**镇**村10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襄城县城关镇一峰城市广场地下车库出口附近,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浅蓝色绿佳牌电动车(价值2218 元)盗走。案发后,赃物已追回返还被害人,并赔偿被害人1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物证;5.书证;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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