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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魏检一部刑不诉〔2019〕3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73********,汉族,大专毕业,中共党员,住许昌市**区**路**小区*号楼东*单元502,许昌市**局**管理所事业编工人。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25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8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

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2月份,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许昌市东城区**9号楼地下室非机动车停车场被害人祁某某停放电动车的地方,盗窃被害人放在电动车前篓里的现金100多元;

2、2019年3、4月份,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许昌市东城区**9号楼地下室非机动车停车场被害人祁某某停放电动车的地方,盗窃被害人放在电动车前篓里的现金100多元; 

3、2019年8月份,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许昌市东城区**9号楼地下室非机动车停车场被害人祁某某停放电动车的地方,盗窃被害人放在电动车前篓里的金色项链一条,经鉴定,该项链价值人民币1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认定李某某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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