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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一部刑不诉〔2020〕Z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98********,布依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紫云自治县”),住址:贵州省紫云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经紫云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值班律师熊进国,贵州朗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羊场街上游荡,随后来到羊场小学女生宿舍,进入宿管员房间将一部正在充电的手机盗走后逃离,之后自己使用该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89元。案发后,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盗窃手机后自己使用,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手机已发还被害人,未造成实际损失,其表示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被盗手机一部已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紫云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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