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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公诉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组,住贵阳市******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1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窜至贵阳市花溪区**路**网吧对面人行道,将胡某某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4387元的新日聚无霸电瓶车盗走。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家属对失主作出赔偿,失主胡某某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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