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射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现住射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射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射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利用务农之机,将**工程有限公司群英水库城郊支渠二标段,由唐某某(男,39岁,本案被害人)、黄某某(男,41岁,本案被害人)负责管理的钢管、模板等施工材料盗走。经射洪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746元。
2019年1月4日,射洪县公安局民警将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家中搜查到的涉案物品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射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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