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人,住郯城县**镇**村**号。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郯城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为:2020年2月以来,李庄镇沂东村李某某在沂东村段**高速工地多次盗窃工地钢管、钢筋、木块等物品,涉案价值1286元。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2月以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沂东村段**高速工地上采取小偷小摸的方式盗窃该工地钢管、钢筋、木块等物品,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1286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系小偷小摸,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已发还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