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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9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区,住湖南省岳阳市***区**路**栋**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2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望岳路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6月21日11时许,李某某来到长沙市芙蓉区宝南街中隆国际1楼移动营业厅的长沙互联通手机店的仓库拿台卡时,看到一台苹果X手机,其见财起意,将该台苹果X256G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480元)放进背包里盗走。2018年06月26日李某某来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初犯、偶犯,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李某某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故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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