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5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现住马关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加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车(车牌号:云HE****)先后在马关县马白镇**路**修理厂门口盗窃被害人张某某一棵价值人民币300元的摇钱树、在马关县**镇**路**小厨门口盗窃被害人杨某某一棵价值人民币100元的发财树、在马关县**镇兴塘路**日化店门口盗窃被害人韦某某一棵价值人民币120元的发财树。被盗物品均已返还、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马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马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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