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五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住福建省古田县**镇**村**弄路**号。因犯抢夺罪,于2003年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某某,福建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于2018年6月8日立案侦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3日到古田县公安局杉洋派出所投案,同日该案移交古田县公安局鹤塘森林派出所并以涉嫌盗窃罪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侦查终结并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同年7月8日本院移送起诉,古田县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3日开庭审理。因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同年9月27日本院决定撤回起诉。
古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9月份(农历七八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搭建菇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自有的拖拉机将位于古田县**镇白溪村“**”山场属于他人的被砍伐放在山场的柳杉木材装车运至**镇**村“**”山场附近自家**前空地,经检尺李某某盗窃的木材材积7.7487立方米,经古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3674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本案经本院审查并补充侦查,认为古田县公安局认定李某某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登记保存的拖拉机不认定为犯罪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古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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