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攸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55********,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攸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监察/侦查机关名称)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9月1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攸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0月10日攸县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刘某某多次放养羊群吃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农作物,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多次与刘某某交涉未果。
2020年7月24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攸县**街道**村**组自家菜园做事时,看到刘某某放养的羊群在吃农作物,偷偷将两只母羊(一只重量约70斤,头颈部皮毛为黄褐色,后身皮毛为白色,怀有身孕;一只约50斤,黄褐色皮毛)牵回家中。2020年7月26日5时许,李某某将黄褐色母羊用自己红色宗申三轮车运至攸县农贸市场,以780元的价格卖给经营羊肉的池某某,2020年7月27日5时许,李某某将黄白色母羊用自己的红色宗申三轮车运至攸县农贸市场,以900元的价格卖给经营羊肉的易某某,李某某共非法获利1680元。经攸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李某某盗窃的两只山羊进行价格认定,两只山羊的价格为4032元(攸价认定简[2020]18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损失4900元,被害人刘某某赔偿了李某某损失300元,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又是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攸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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