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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罪)_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生1969年****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69********,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2013年10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华池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7日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局2013年10月27日立案,侦查终结后,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家盖房子需要用薄膜纸,遂打电话通知张某某准备去华池县**镇**村王**组**井场实施盗窃,随后二人到达冯某某(已死亡)家中预谋盗窃,后李某某、张某某、冯某某三人窜至**井场,盗窃一卷半塑料薄膜纸后在该井场的南侧荞麦地里平均分赃。

     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张某某、冯某某盗窃后到冯某某家中,曹某某也赶到该冯家中,见状表示其也想盗窃塑料薄膜纸,后曹某某伙同冯某某、李某某到华池县**镇**村**组**井场实施盗窃,三人共盗窃一卷新的薄膜纸,然后在距离该井场南侧约100米的地方对被盗财物平均分赃。

3、2013年10月24日0时许,曹某某驾驶摩托车拉乘张某某及姚某某(另案处理)来到冯某某家中同冯某某商量盗窃**井场的防盗网,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冯某某、曹某某、姚某某四人窜至华池县**镇**村**组**井场实施盗窃,共盗取该井场内使用中的防盗网十块,新的防盗网一卷半,随后四人将盗窃所得防盗网抬至冯某某家中进行分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冯某某死亡证明、社会调查等;

2、证人张某某、冯某甲、冯某甲、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曹某某、张某某的供述;

4、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盗窃犯罪,但李某某涉嫌盗窃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未逃避侦查,其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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