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37,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吉林省农安县**乡***家屯。因涉嫌盗窃罪,经农安县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8月12日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2018年11月1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2日、2018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6年7月8日在农安县龙王乡同心村刘染坊屯将汤某某家西屋窗户推开后进入屋内,将汤某某家放在屋内走廊的黄豆盗走20斤,并将汤某某家电磨机零件及机头卸下扔进下水道。经农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黄豆价值4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