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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市中区**室(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市中区**村**号楼**单元**号)。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本市市中区纬二路**号**教育门外,将孙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台铃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2160元)窃走。

同年7月29日,经电话联系,公安人员在本市市中区**大厦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失主,失主孙某某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书证(谅解书等)、被不起诉人供述(李某某供述)、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因其具有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可认为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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