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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0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李某乙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李某乙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李某乙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6时57分许,李某某驾驶鲁11/*****号牌大中型拖拉机车头(车辆已过审验有效期)拖挂鲁11/*****号牌大中型拖拉机车厢牵引李某乙驾驶的鲁11/*****号牌大中型拖拉机车头沿日照市岚山区圣岚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04国道交叉口以西路段时,李某乙驾驶的鲁11/*****号牌大中型拖拉机车头脱离,为逼停车辆,遂撞向停在路边的鲁******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致正在该货车后侧检查车辆的韩某腹部损伤(韩某左额顶部创口,躯干部多处软组织损伤,左腹股沟创口,右腹部至右腹股沟处开放性创口,内脏组织外露,分析认为韩某符合腹部损伤死亡。)当场死亡,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岚山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乙、李某某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韩伟不承担事故责任。

2020年5月22日,李某某、李某乙在民事赔偿之外赔偿被害人一方人民币65000元,与被害人一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目前本案民事部分已判决执行完毕,法院根据侦查机关事故责任认定,判决保险公司以及两犯罪嫌疑人赔偿被害人一方123万余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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