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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破坏交通设施案)_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

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铁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4197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镇**居委会**村**1号。因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昆明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0日被昆明铁路公安处取保候审经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 8月3 日被取保候审,由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公安局龙川派出所执行。

法定代理人李正忠,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父亲。

辩护人苟陇,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明铁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云ECA714”的喜力牌黑色摩托车,由南华县行驶至广大铁路K54+440M吕合立交小桥附近。李某某走上铁路桥后,将铁路桥上铺设的两块步行板放置于铁路线右侧基准轨与护轮轨之间。当日9时16分,40813次货物列车运行至广大铁路线钱粮桥站至南华北站区间,列车机车连续在K54+436M、K54+457M处撞击到下行右侧基准轨与护轮轨间放置的两块步行板,导致列车非正常停车,影响行车37分钟。2019年8月10日23时许,昆明铁路公安处民警将李某某抓获。

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归案情况说明,证人证言、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工作情况说明、指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检查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李某某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归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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