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宽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71982********,满族,专科文化,群众,承德**有限公司宽城分公司外线维修工,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住宽城满族自治县**镇**小区。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某、蔡某某系承德**有限公司宽城分公司外线维修工。2020年4月14日8时许,刘某某拨打李某某的电话报修家中网络,李某某遂带领蔡某某前往宽城县宽城镇文笔园小区8号楼4单元4032室刘某某家中维修。李某某将刘某某家中的网络故障锁定在了通讯光缆井内,后带领蔡某某前往位于文笔园小区外侧路边的通讯光缆井。蔡某某将通讯光缆井的井盖撬开,李某某在排除故障后,用随身携带的维修包中的工具钳将通讯井内的中国电信光缆线和中国联通光缆线剪断。致使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京城名苑小区31户使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网络的用户断网141分钟、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文笔园小区12户使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宽城县分公司的用户断网240分钟。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宽城县分公司在未告知承德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宽城分公司的情况下,私自将光缆线架设在承德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宽城分公司自己建的通讯井里。李某某、蔡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本公司的废线(实际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宽城县分公司正在使用的光缆线)剪断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且三公司的光缆线在外观上没有标识无法区别,李某某、蔡某某在主观上没有破坏光缆的故意,因此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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