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许昌市建安区**乡**庄**组的自家门前菜地内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19年3月13日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家门前查获罂粟幼苗560株并当场铲除。经许昌市农业科学研究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所种植的样品植株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明确的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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