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绛检检二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8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农民,住绛县**镇**村**组,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1月9日被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窝藏、包庇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告人李某乙、魏某某、李某甲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得知李某丙(另案处理)正在被公安机关抓捕后,受李某乙(另案处理)安排,指使他人向李某丙提供钱财,帮助李某丙逃避司法机关抓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丙、李某丁、荆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山西**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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