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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窝藏、包庇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7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9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山东省新泰市人,现租住临沂市河东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到河东区***路与***路交汇处****俱乐部侦查11.22杀人案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隐瞒事实真相、拒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致使庄某某(另案处理)藏匿。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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