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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窝藏包庇案)_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泊头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1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泊头市******号,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泊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5时30分许,胡某某(另案处理)醉酒后驾驶冀J****8号小型轿车,沿**镇**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村东侧弯道处与路东侧水泥墩相撞后驶入路东侧沟内,造成车辆起火燃烧的单方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胡某某分别给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丛某某(另案处理)打电话让二人到事故现场,指使李某某、丛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随后李某某、丛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虚假证言,企图包庇胡某某。

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李某某以往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前科,其犯罪后能真诚悔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丛某某、胡某某等人证言、监控视频、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 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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