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泊头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1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泊头市**镇**村**号,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泊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5时30分许,胡某某(另案处理)醉酒后驾驶冀J****8号小型轿车,沿**镇**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村东侧弯道处与路东侧水泥墩相撞后驶入路东侧沟内,造成车辆起火燃烧的单方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胡某某分别给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丛某某(另案处理)打电话让二人到事故现场,指使李某某、丛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随后李某某、丛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虚假证言,企图包庇胡某某。
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李某某以往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前科,其犯罪后能真诚悔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丛某某、胡某某等人证言、监控视频、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 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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