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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窝藏案)_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巨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地及住址邢台市南宫市**镇**村。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窝藏罪被巨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经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判管辖,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本院受理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10日至同年2月10)。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明知丁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巨鹿县公安局上网追逃的情况下,为该四人提供饮食、资金等,帮助该四人逃避抓捕。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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