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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窝藏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322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镇**村,无前科。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8日因涉嫌窝藏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窝藏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

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朱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昌黎县公安局上网追逃,在逃跑藏匿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指使李某某(系王某某之子)为朱某某提供食品及生活用品等物品。2019年8月21日11时许朱某某在上述藏匿处所被昌黎县公安局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昌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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