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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窝藏罪)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号。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晚,李某某在明知常*、李*(均已提起公诉)所非法经营汽油的油罐车起火后,仍驾驶车辆帮助常*、李*从日照市岚山区逃离至日照经济开发区。李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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