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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等三人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西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2000********,回族,大专文化程度,系**院学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9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李某某、钟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路**酒吧,因琐事与被害人肖某某发生口角,进而与被害人肖某某、王某某互相厮打,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李某某、钟某某等三人共同用拳脚将被害人王某某、肖某某头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左眼眶下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头皮挫擦伤、前额部软组织挫伤、鼻部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害人肖某某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5月3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身份证明材料、病志材料、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提取经过、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侦破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皮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肖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及同案李某某、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起诉。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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