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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等五人开设赌场案)(相对不起诉适用)(李荟杰)(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51999********,汉族,初中文化,系长治市**社**,住长治市潞州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镇**村**号)。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范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耿某某、周某某(三人已起诉)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被告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 18日、2020年2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18日补侦完毕重报本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上旬,被告人周某某将在网上购买的德州扑克桌及筹码放置于长治市潞州区某某号其经营的**商贸有限公司二楼。2019年8月8日至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耿某某于夜晚在该公司二楼多次组织多名本地和外地人员利用德州扑克进行赌博,耿某某担任“荷官”,周某某提供饮食、烟酒,参赌人员通过扫描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手机支付宝、微信二维码****,赌博结束李某某按照刘某某的安排给耿某某、周某某支付相应款项后,余款均转给了刘某某。2019年8月10日李某某及多名参赌人员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查实,李某某涉案赌资共计 300000元,收到刘某某微信转账的70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有从犯、真诚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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