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刑不诉〔2019〕26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75********,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镇**街**号,务农。2018年4月29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夫会,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李某甲在江苏省石梁河水库管理处办理九条采砂船采砂证,在鲁苏交界处新沭河河道内开采黄砂,并安排李某乙负责黄砂开采作业,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负责会计记账,李某丙负责夜间开采黄砂记方。为多开采黄砂,李某甲等人违反每天6:00-19:00的开采许可时限,超时限开采黄砂。期间,李某甲等人非法开采黄砂共计76366方,经认定,涉案黄砂价值人民币4581960元。
本院认为,范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