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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等六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Z14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小区**栋**号,暂住本市南明区**园,案发前系贵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9日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等六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因追缴违法所得及案件侦查需要,本院于2020年3月9日、5月24日二次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且于2020年2月24日、5月9日、7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至10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贵阳市市南明区花果园工作,就职于何某某等五人(另处)经营的贵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李某某明知该公司没有实际产品,通过“昊天云集”APP拉人头返利开展传销活动的情况下,**公司**积极参与,向来访群众就公司传销模式进行宣传,每月领取工资2万元。至案发共计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

2019年11月15日李某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现已退回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在本案中具有自首、从犯之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已全部退回违法所得,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综合宽严相济及轻缓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其中暂扣于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1.3万元、暂扣于本院4.7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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