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郁检公诉刑不诉〔2020〕Z3号
被不起诉人李国△,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282919**********,汉族,硕士研究生,广东省**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户籍登记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街道**居委会**路**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园**轩**座**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5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辨护人:陈△,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人李雄△,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28291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登记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街道**居委会**路**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村一出租屋。因本案,于2019年11月5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辨护人:赖△,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人李定△,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2119**********,汉族,大专文化,广东省**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登记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街道**居委会**路**号,现住云浮市郁某某**镇**有限公司宿舍。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5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国△、李雄△、李定△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4月9日和6月9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8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广东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成立以来的股东有李国△占股90%、李雄△占股5%、李定△占股5%,实际控制人、决策人是李国△。 2012年5月-2016年1月间,由李国△、李雄△、李定△等人实际操作,以**公司名下资产及李雄△等个人资产作为抵押物,以**公司及股东、员工李雄△、李定△、李△妹、潘△钊、韦△佳、余△洪、黄△财、陈△成、韦△焕、李△棠、谢△曼、王△球、莫△明等人的名义提供虚假的购销中草药合同向郁某某农信社贷款共14笔,其中以公司名义贷款1笔,以员工名义贷款13笔,共贷款1.313亿元,用于偿还向他人的借款及还信社利息,贷款逾期后欠款1.26亿元未能归还,县农信社向郁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18年3月对贷款所有抵押资作出评估,抵押资产清算价值76539702元。2020年7月,郁某某人民法院对该系列贷款的抵押物作出最新的评估,抵押物的估价达2.3亿,足以抵偿其所欠贷款,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未造成县信用社重大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国△、李雄△、李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且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属具有其他严重情节,鉴于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国△、李雄△、李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郁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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