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住**乡**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5日被沧源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沧源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沧源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6月17日至7月19日;2019年8月16日至10月23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时间2019年6月6日至6月20日;2019年10月24日至11月7日)。
云南省沧源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4日,沧源自治县公安局禁毒民警在昆明市方舟大酒店院内,抓获刚接取毒品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张某某(另处)、王某某(另处)三人,在嫌疑人张某某驾驶的云******号车的后备箱内查获1个绿色编织袋,打开后里面有2个纸箱,打开第1个纸箱,里面有外用透明塑料袋内用黄蜡纸包装的毒品可疑物18块,打开第2个纸箱里面有相同包装的毒品可疑物23块,共计41块,将41块毒品可疑物剥除外包装后里面有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冰毒可疑物1200袋,经称量净重为22518.71克,经鉴定,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且含量为19.0%。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沧源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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