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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等9人寻衅滋事案)_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街**号。因犯抢劫罪,2009年1月4日被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6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5日、2019年10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30日20时许,李某甲(**村**酒家老板)因在其饭店吃饭的货车停车问题与朱某某(**村加油站看护员)发生矛盾,召集王某甲、刘某某、魏某某、王某乙、宁某甲、张某某、乔某某、宁某乙到丰润区**村加油站在建工地,对朱某某持木棍、铁鞭进行殴打,并将拉架的杨某甲、杨某乙、李某乙用拳头殴打致伤。经丰润司法医院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杨某乙、杨某甲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在殴打朱某某的过程中造成朱某某颈部的橄榄核项链损坏及加油站内惠达坐便器和新飞电风扇破损,经唐山市丰润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惠达座便器价格1350元,新飞电风扇价格40元。

    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向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4月20日因证据发生变化,本院决定对某某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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