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8********,汉族,大学文化,住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镇**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是“一哇商城”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但不负责实际管理工作,只是在龙某某的公司当驾驶员。且该“一哇商城”对传销组织的发展壮大并未起到作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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