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住新宁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9月14日退回新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新宁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份,曾某某打电话给李某某丈夫王某某,称在上海做布生意,要其去帮忙做事。后又称在合肥做生意,由王某某先去,次月回到新宁,喊起妻子李某某和徒弟张某某一起到合肥看生意。当时心里还是有疑虑,但在王某某坚持下,李某某卖了化妆品店交了69800加入了1040阳光工程。上总之前配合接待新人、陪新人聊天、从事买菜做饭等家务事。2016年11月份上总,上总后没有担任管理职务,没有直接发展下线人员,但间接发展下线32人, 其所在层级为第9级,下线层级共有15级。
李某某于2020年1月17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书证:到案情况说明,传销参与人员上下线层级关系图,公安户籍资料等;2. 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陈某某及同案人杨某某、王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湖南天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检验报告书;5.视听资料:“ 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层级图1盘。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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